本文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目录:
1、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2、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的设定依据
3、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4、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5、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如何收费
6、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7、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管辖
一、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设立分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的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 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5 公司章程
6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申请材料填报须知
1.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如何收费
不收费
六、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5、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七、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管辖
1.权责划分(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2.权责划分(市)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3.权责划分(县)
县级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