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不是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就是说《
公司法》里是没有对其规定的),它通常是一些自认比较牛逼的国企或者民企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所以它是一个法人。
集团公司的名称里带有集团两字,然而,说白了,主要是用来装逼的,除了名称比较屌以外,经营业务、公司治理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集团企业的注册是依据工商总局出台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来管理的,注意它只是规定,而不是法律哦。
我们这边很多事务制定了法律,然后涉及更细的事情之后相关执法部门又会搞一些“规定”、“条例”、“办法”出来。
理论界有人认为企业集团与联营企业相同,故在法人型联营情况下,具有法人资格;
也有人认为企业集团并非联营,而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人格。
在法律层面,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第三条规定: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因此,企业集团并非是企业法人,其实质上是一个由众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这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集团公司是显著不同的。
根据该《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
然而该文件同时又规定,企业集团不但要满足注册资本、子公司数量等要求,而且必须具备统一的企业集团章程;
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可见,《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对企业集团却是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点是需要经营者加以注意的。
那么,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集团公司与企业集团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而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规范的集团公司及母子公司关系应该受公司法调整。
2、内涵定义不同。
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从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在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以谁为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是平等关系,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活动。
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这种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3、公司注册的方式不同。
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
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但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
4、组织机构不同。
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5、管理的塬则和依据不同。
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塬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
集团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经营与运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集团公司如果是集团成员,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担起集团管理的重任。
集团公司与集团利益的协调,与成员企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6、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
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它对其他成员企业除另有约定外,不承担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