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的时间规定
一、诉讼时效
普通3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二、申请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1、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新民诉100条)
2、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新民诉108条)
二)人为因素:
1、 保全申请到作出裁定至少在5天以上,易受人为故意拖延而延长时间;
2、 保全裁定执行时间无法确定,易受该案件承办人及其行政机关领导干预。
二、立 案
一)法律规定: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新民诉123条)
二)人为因素:
易受法院立案案件排队及立案人员审查起诉影响立案时间,通常立案时间需要15以上。
三、送 达
一)送达相关法律规定:
1、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
2、 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新民诉84条)
3、 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新民诉267条)
二)人为因素:
1、 通常因被告恶意躲避送达而拖延开庭时间;
2、 若采用公告送达时,法院要求出具其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是该下落不明的证明通常难以出具而拖延开庭时间。
四、答辩期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国内答辩期限。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新民诉125条)
2、涉外答辩期限。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新民诉268条)
五、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 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新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 的若干规定第5条)
六、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 日,
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七、管辖权异议后举 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
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