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就会涉及到要求做司法鉴定的,那么如何办理司法鉴定呢?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
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三、申请司法鉴定有何作用?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司法鉴定?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
例如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项:血型的确定,精神疾病的认定等,
仅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的直观、直觉或者逻辑推理还是无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必须依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怎样进行司法鉴定的?
经我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所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定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鉴定和出具鉴定书几个环节。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当事人(以上两者统称为鉴定委托人)的鉴定申请,
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只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一般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与鉴定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其中,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
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
五、在哪里可以得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资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同时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符合申请司法鉴定条件的当事人,通过查询我厅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可查询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信息,如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等。
我厅门户网站上将定期更新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信息。
六、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是什么关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换言之,法律法规禁止鉴定人脱离鉴定机构私下直接接受委托,而要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希望确定由某个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也必须通过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哪些司法鉴定委托?
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
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