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立案须知
1.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其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案件管辖
(1)申请人现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为外国人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②申请理由及请求;
③传唤、应诉、判决情况;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
(3)生效证明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经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2)、(3)、(4)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3)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