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通俗的讲就是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由于自已的主观原因耽误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自行承担。
1、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1)法定期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
民事诉讼法》对法定期间作了许多规定,如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
2)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是可变更的,但一般而言,没有特殊情况,指定期间不能随意变动。
例如: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当事人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如果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延长两天再提交,法院一般会准许,这是指定期间的延长。
但是,如果一审败诉了,准备上诉,因为找证据、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是不会允许的,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能变更。
2、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十五日内有权上诉,这里的十五天是从接到一审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计算的,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3、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的相对应日。
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
例如:法院于1月31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满3个月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的日期应该是4月31日,但因为4月份没有31号,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4月30日。
4、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如果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业人员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5、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例如:当事人在9月16日收到一审判决书,那么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就没有错过上诉期间。
因为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十五天的上诉期本应在10月1日届满,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
那么10月8日就是法定届满期限日,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客观原因,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疾、遭遇车祸等。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6、另外还要提醒,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日期和时间。
除非确实遇到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情况,经法院审查核实同意变更,否则以看错开庭时间或者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为由,不准时到庭应诉,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