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织网”工程,着力构建我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根据省综治委、省高级法院《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粤综治委[2011]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各区建立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协调、法院为主、多方参与”的诉前联合调解平台,对当事人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其选择人民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组织协调相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二、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建立区和派出法庭所在地的街道诉前联调联席会议制度。区诉前联调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是区委政法委书记,召集人是区综治办、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的负责人。主要成员包括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国土、建设、工会、妇联、商会、保监会、消委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负责人。光明和坪山新区参照行政区做法建立诉前联调联席会议制度。
派出法庭所在地的街道诉前联调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是街道党工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召集人是街道综治办、派出法庭、司法所的负责人,成员参照区联席会议制度做法组成。
(二)诉前联调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诉前联调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诉前联调工作规划;
3、研究审议诉前联调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为诉前联调工作提供保障。
(三)在区和有派出法庭的街道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分别设在区法院及派出法庭。区(街道)诉前联调工作室主任由区(街道)综治办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法院(派出法庭)负责人兼任,区(街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光明和坪山新区参照行政区做法在法庭设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并确定联调室主任、副主任。
没有派出法庭的街道,诉前联调联席会议制度及召集人、成员和诉前联调工作负责人参照有派出法庭的街道做法建立和确定,诉前联调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四)诉前联调工作室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诉前联调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并完善以法院(庭)为主体、各成员单位联动协作的联调工作模式;
2、组织、协调、指导日常联调工作。采取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指定调解等多种方式,协调成员单位调处矛盾纠纷。
3、对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4、开展与诉前联调工作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
5、协调处理其他有关工作。
(五)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责任人,一名综合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与诉前联调工作室的沟通联络,相应数量的业务骨干为调解员,专门负责诉前联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室的指派或委托,及时派员进行现场调处、包案调处或联合调处。
有条件的单位应指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联调专员,常驻诉前联调工作室,负责咨询与调解工作。
三、联调范围
(一)凡可能经过调解化解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联调的,均属诉前调解的范围。
(二)下列纠纷不适用诉前联调: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审理的纠纷;
2、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
3、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4、以物抵债纠纷;
5、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6、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纠纷;
7、其他依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四、联调程序
(一)立案引导。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时,工作人员应先进行审查甄别。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以外,对未经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的,应按照《关于推进诉讼调解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深中法发[2011]1号)的规定,主动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中心”进行调解。
经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且适合诉前联调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诉前联调建议书》(附件一),告知其可通过诉前联调工作机制解决纠纷。基于当事人自愿,同意进行诉前联调后,工作人员应指引其到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审查和进行保全。诉前保全措施不影响诉前联调工作的进行。
当事人坚持直接进行诉讼的,法院应及时进行立案审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组织调解。诉前联调工作室应对案件进行立卷登记。对可以进行人民调解或由常驻联调部门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对于需预约相关部门或者组织调解的,由工作室排期办理,约定调解时间不得超过3天。
对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诉前联调工作室可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力量进行联合调解。
(三)司法确认。诉前联调工作室在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
效力(即时履行的除外)。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司法确认的,诉前联调工作室应对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予以司法确认的
《移送司法确认函》(附件二)。当事人可持该确认函及调解协议到法院立案窗口申请办理司法确认手续。
各区法院应开设快速通道,对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予以司法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主动执行制度。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确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直接移送强制执行。
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应及时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函》(附件三)的形式反馈诉前联调工作室。
(四)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诉前联调工作室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并将记录调解过程的
材料一并移送。
(五)诉前调解原则上应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提起民事诉讼之日起7日内结案;对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纠纷和群体性纠纷,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在15日内结案。
(六)进入诉前联调程序的案件,由诉前联调工作室负责登记备案,对调解结案和调解未结案进行分类统计。
五、责任分工
(一)政法综治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人民法院对成员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将更多的单位和组织纳入诉前联调工作机制;
2、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对不配合联调的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及时发出督办通知书,适时启用“一票否决权制”;
3、将诉前联调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重点对各地各部门联调成效、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奖惩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人民法院(含派出法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联调细则,规范联调环节;建立台帐,实行一案一卷,统一受理、统一流程、完备材料、分类建档、集中管理;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工作数据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同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2、建立科学的分流督办、跟踪落实、检查考核、绩效奖惩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及绩效考核评价标准;
3、定期总结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4、完善对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加大对非诉调处主体的支持与指导,促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快速、健康发展,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延伸联调工作范围,将联调机制延伸到审判及执行等司法环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6、协调、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做好普通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组织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或进入其他合法、合理的解决渠道;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做好稳控工作;
7、定期与各成员单位签订联调协议书,建立联调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
8、提请同级政法综治部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临时会议;
9、按照一定标准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及时更新,开展调解业务和调解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10、为联调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在各区人民法院统一制挂“××区诉前联调工作室”牌子,在派出法庭统一制挂“××街道诉前联调工作室”牌子,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门工作人员。
(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前联调工作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会同人民法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录人民调解员,做好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3、指导律师行业协会做好律师的动员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律师支持、配合、参与联调工作;
4、承担未设派出法庭的街道的诉前联调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配合诉前联调工作室指派的调处任务,按时参加联调工作会议,及时开展调处工作并通报进展情况和结果;
2、制定本单位的诉前联调工作制度,与法院建立和完善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特邀调解等工作机制和相关联调对接配套机制;
3、经常对主管领域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剖析,查找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提高服务管理和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4、建立健全调解员制度。通过从本单位挑选和从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选聘的方式,建立健全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名单报诉前联调工作室备案。探索建立对调解员的奖励和工作补贴制度;
5、优化办公条件,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落实调解人员的经费补助;
6、加大诉前联调宣传力度。协调新闻单位积极宣传诉前联调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把各种非诉调解方式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保障。诉前联调是创新社会管理、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载体。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诉前联调重要性的认识,组织督促各成员单位并发动社会组织,自觉主动参与,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地方议事。
(二)突出“联”、“调”,注重实效。诉前联调机制是我市三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平台的延伸,是“织网”工程中构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网的重要组成部份。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围绕“四个提高”(即提高撤诉率、调解成功率、司法确认率、信息化水平),在“联”字上下功夫,在“调”字上见成效,重在形成合力、联合调处、讲求实效。
(三)多元调解、化解矛盾。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国土等单位、组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通过从本单位挑选公道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业务骨干,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选聘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担任调解员,不断扩大调解员队伍,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进入诉讼途径的纠纷数量。
(四)高度审慎、严格把关。在组织开展诉前联调及对达成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时,要严格执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要严把调解质量和司法确认审查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对涉及国有、集体资产或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纠纷,要高度审慎,严格审查把关。对“恶意调解”的情况,依法不予司法确认,并依法进行查处。
(五)明确目标、抓好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以提高撤诉率、调解成功率和司法确认率为目标,不断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提高诉前联调工作效率和质量。考核情况要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调动联调部门和联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