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
什么是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
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第三,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不得上诉。
(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或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
2.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被告提出反诉的;
4.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7.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情况特殊,一个月内审结困难,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
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答辩期限。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安排当天开庭,协商内容应当记入笔录。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指定答辩期限,但不得超过7日。
(四)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向原告告知答辩意见,也可在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一)简易判决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但是这些内容将充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院要求复印开庭笔录。
(二)完整的庭审记录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应当关注庭审笔录完整记录自己的主张和法官裁判的理由,发现没有及时记录的,应当提示法院及时记录。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上诉,若有疑问可申请法官答疑,答疑内容将记录在案。
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的;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
(七)涉及知识产权、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