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案件,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号码。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注明执行案号以及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案号。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应当编写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内容:
(1)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复印件。
(2)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及被, 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3)申请追加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夫妻证明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或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分立或变更证明。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主体适格。
2、追加、变更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