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状况、请求执行事项、事实与理由、署名和申请时间;
2、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的原件、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3、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如已进行财产保全,在申请执行时详细注明保全财产并提交相关保全的法律文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执行事宜的,需要按照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执行书范本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裁判文书案号:
执行裁判文书生效日期: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强制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事项写明具体、明确请求目的,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包括本金、利息。
4.事实与理由写明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以及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5.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具体情况并附证据。
6.申请书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