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免交诉讼费用说明: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面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溯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