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审案件流程如下:
一、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1、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当事人自诉)
2、立案
3、送达:诉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4、庭前准备
5、开庭审理
6、结案
7、归档
二、刑事诉讼一审办理时限
(一)刑事公诉案件,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不予受理。
(二)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刑事自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收到自诉状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七日内决定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刑事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五)刑事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传票;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向公诉机关送达通知书。
(六)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及时开庭。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八)刑事公诉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九)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上诉状副本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十)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