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有规定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