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关键资料,所以涉及诉讼时都在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那么在收集证据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客观性问题: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实务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本来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因此而出现了不应有的疑点,最终导致败诉。
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损害赔偿金而自伤脸部,有的当事人私自添加合同内容,有的当事人故意剪切视听资料,还有的当事人和证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
这样做不仅不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反而因证据上的疑点使证据失去了客观性的基础,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的甚至构成了犯罪。
2、必要性问题:
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只有当你负担举证责任的时候你才有必要去收集证据,如果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你大可不必费时费力地去收集证据。
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人在家里唱卡拉OK,天线突然漏电把他电死了。
他的家人看天线上写的是浙江某001公司生产的,就找到那个公司。
结果公司就说你怎么知道这是我公司生产的呢?
怎么就不会是别的公司冒充我公司的名义生产的呢?
结果这一家人就用了两年多时间、花了很多钱才收集到证据,确定天线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
告到法院以后法官却说,你不用举证,只要上面写的是他生产的,举证责任就是他的。
这就是事实推定原理。现在看来这一家人白白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我们在收集证据之前一定要搞清楚我们有没有这个必要,有没有这个责任。
3、及时性问题:
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
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有这么一个案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芯片,约定按销售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乙公司酬金。
后来有些款项回到了甲公司,有些就没有,双方就回款数额引起了争议。
乙公司事前缺乏法律意识,没能及时收集证据,结果就败诉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收集证据一定要快,晚了可能就来不及了。
4、防患性问题:
这里的防患就是说要注意证据的保全,防止其他因素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比如交易时请见证人见证或者到公证处举行公证。即使远程交易碍于空间的限制,也可以通过传真公证来确定证据的效力。
我们常见的合同登记、备案的做法,以及新兴的手术公证等,都是出于这个目的。
重要的证据不能由一方单独保存,以免遗失或者一方单独毁坏证据。
这些都是防患于未然,是值得借鉴的做法
5、文书证据的重要性:
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易于固定,便于采信,证明效力比较高。
一般认为,口头证据或其他证据不可更改文书证据。
比如合同约定价款,不得通过鉴定改变。
所以书证是民事诉讼运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
我们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也应特别重视收集书证。
6、合法性:
合法性就是说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比如用盗窃的方法取得借据,或者以私拆他人的信件为手段获取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在美国被喻为毒树之果,不论这种果实看起来多么诱人,均被推定为有毒而加以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