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的主要任务就是收集证据,
其中,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证据。
刑事案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条件:
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
(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除上述人不能 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