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三)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五)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