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的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动机目的、预谋情况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后果等;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价格、存放的地点、去向、有无知情人;
4、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采取隐瞒、伪报、蒙混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督、检查,擅自销售的货物、物品是否海关监管的保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物品;
5、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 证人证言
1、侦查、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的证言;
2、知情人、会计、出纳、银行、信贷人员的证言;
3、收购、贩卖、运输、保管人员的证言;
4、单位犯罪的,收集参与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
(三) 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汽车、船、邮件、集装箱、包装物等实物和照片;
2、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3、收据、发票、帐簿、支票、汇票、书信、电话记录等;
4、被走私货物、物品的商检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包裹单、托运单、邮寄凭证等。
(四)鉴定结论
1、国家禁止、限制出进出口货物、物品和应缴纳进出口税物品鉴定结论;
2、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
3、文检鉴定;
4、价值评估鉴定。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