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
2、起因、动机、目的;
3、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二)被害人陈述
1、执行职务人员的身份、所属单位性质、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
2、执行职务的人员、时间、地点、行为相对人,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职务时是否表明身份,是否出具据以执行职务的文件、决定等依据;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阻碍执行职务的原因、手段、结果及造成的影响。
(三) 证人证言
参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问明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被妨害公务人员工作证件、法规依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人身伤害鉴定、物价鉴定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