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动机、目的;
3、实施招摇撞骗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等;
4、被害人基本情况;
5、招摇撞骗所得物品的名称、特征、价值及处理情况;
6、共同犯罪的需问明同伙、地位、分工、销赃、分赃等情况;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侵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骗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外貌特征;
4、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三) 证人证言
参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问明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证件、衣物等物证及清单、照片;
2、骗取的财物及清单、照片。
(五)鉴定结论等
财物购置凭证及价值鉴定结论。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