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认定的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动机、目的;
3、聚众斗殴时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及社会影响、人数规模、方式手段、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
4、被害人基本情况,伤害情况;
5、凶器的来源和下落;
6、共同犯罪的需问明同伙、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地位和作用、具体行为表现等情况;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外貌特征;
4、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三) 证人证言
参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工具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其它。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法医鉴定、技术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