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查清实施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情节;
2、犯罪嫌疑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质地、品牌、牌号等特征;
3、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查清与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事前的预谋,如何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预谋的;
4、犯罪嫌疑人收购、销售赃物的价格,所得赃款数额及赃款去向;
5、对在法律“视为明知”的情形,应查清犯罪嫌疑人对赃物的价值认知情况;查清收购、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地点、交易方法进行买卖,价格是否合理等;
6、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嫌疑人外表特征;
8、窝藏、转移赃物的,赃物存放地点、使用的工具等;
9、单位犯罪的,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在单位中的地位、作用,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被害人陈述
1、查清涉案物品被犯罪嫌疑人盗、抢等非法占有的情况;
2、有关案件物品的质地、品牌、牌号等特征、购买时间、购买价值,有关购物凭证;
3、是否在他人或他处发现自己的被非法占有物品。
(三) 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实物及照片;
2、收据、字条、书信、存款单据、取款单据、记帐凭证等;
3、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痕迹鉴定、笔记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1)户籍证明;
(2)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3)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有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2、自首材料;
3、抓获经过;
4、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物品、文件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5、搜查笔录。人身、物品、场所搜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