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窝藏、包庇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的过程、产生的后果等;
3、是否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
4、窝藏、包庇的方式,采用的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指示逃跑方向、路线、提供躲藏地址、提供假的身份证、通行证、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等的具体方式及物品的具体数量、特征;
5、共同窝藏、包庇的,要问清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和作用特征;
6、 是否有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二) 证人证言
1、按照窝藏、包庇行为的起因、实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顺序,让被窝藏、包庇人如实陈述案件发生的过程,详细记录窝藏、包庇的时间、地点、采取的方式手段、后果等;
2、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窝藏、包庇的人是犯罪分子;
3、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何种行为对犯罪分子进行了窝藏、包庇;
4、犯罪嫌疑人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所提供的现金、食物、服装、假的身份证、通行证、介绍信等物品的数量及特征;
5、犯罪嫌疑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询问知情人、关系人、同谋人、发现人、抓获人等印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窝藏、包庇的行为。
(三) 物证、书证
为犯罪分子提供的存折、现金、食物、服装、鞋帽、假的身份证、通行证、介绍信、帮助逃匿的的证明材料、作伪证的材料、通过银行提供资金的交易凭证等实物及其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六)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七)勘验检查笔录
对隐藏“处所”及“处所”内物证的勘验笔录及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