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动机、目的;
3、持有毒品的时间、地点、经过、存放的方式;
4、毒品的种类、数量、特征、来源等;
5、共同犯罪的问明同伙、策划、联络、分工、地位和作用、具体行为表现等情况;
6、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 证人证言
1、询问知情人。家庭、朋友、有往来的人,重点是毒品流动过程中的上线和下线;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三)物证、书证
1、毒品;
2、毒品包装物、现场遗留物等;
3、其它。
(四)鉴定、检查结论
毒品鉴定、嫌疑人是否吸毒的检测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七)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