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嫖、打手、管帐人等。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3、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方法。
组织的基本行为:是否以正常经营活动为幌子、选择的处所及其构造、提供的服务设施和其他物质条件、选择的作案时机、卖淫的方式、招嫖方法、嫖客及卖淫人员的来源、嫖资价格、日常管理制度等;
强迫卖淫活动情节、手段,如有无强迫不满14周岁有女卖淫,是否明知相关卖淫人员为幼女,强迫多人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等情节及具体行为的实施人;
被害人被迫进行卖淫的具体情况:卖淫的时间、地点、次数、利益分配情况及嫖客的基本情况;
强迫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是否导致被害人伤亡和疾病等。
4、同案犯情况,包括其他组织者、协助组织者以及卖淫人员的基本情况,预谋、策划、分工、具体行为及犯罪所得的分配情况;
5、参与卖淫人数及次数,卖淫人员吃、住及工资结算、日常管理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来源;
2、组织、强迫卖淫活动时间、地点、手段、情节,招嫖卖淫的方式方法、嫖资价格、日常管理制度等;
3、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行为等;
4、被强迫卖淫过程中是否导致人身伤亡、性病或其他疾病及相关证据;
5、是否有被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询问房屋出租、车辆出租、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相关证人、嫖娼人员和其他知情人,查明:
1、被害人基本情况、来源,其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来源;
2、组织、强迫卖淫活动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卖淫的方式、招嫖方法、嫖客、嫖资价格、日常管理等情况;
3、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行为等;
4、被强迫卖淫过程中是否导致人身伤亡、性病或其他伤病及相关证据。
(四)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卖淫的作案工具以及避孕套等卖淫工具等;
2、组织或协助组织者私自扣押的个人证件等;
3、租赁相关场所的合同;
4、相关招聘广告、管理制度、工资领取记录、人员名册资料、电话号码簿、卖淫人员工勤记录、账本账单等
5、被强迫卖淫过程中导致人身、性病或其他伤病的证据;
6、不满14周岁幼女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六)勘验、检查笔录
1、对组织、强迫卖淫相关涉案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2、强迫现场及强迫卖淫过程中实施强奸、造成重伤或死亡等重点现场的勘察,提取相关痕迹物证;
3、对相关人员的人身检查。
(七)鉴定结论
对受害人的伤害情况进行鉴定。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