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
2、动机、目的;
3、被害人基本情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方式、后果、收入分配、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
引诱他人卖淫的,应当问明引诱他人进行卖淫的主观犯意;问明被引诱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知道姓名的问明被引诱人的体貌特征;引诱的次数;每次引诱发生的时间、地点、引诱方式(如使用金钱、物质或者腐朽的生活方式勾引、诱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和结果;
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当问明介绍他人卖淫的主观犯意;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基本情况,不知道姓名的应当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体貌特征;介绍卖淫嫖娼的次数;每次介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介绍的过程与结果;
容留他人卖淫的,应当问明容留他人卖淫的主观犯意,即如何知道卖淫嫖娼行为并容留的,与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的内容,以及容留他人卖淫的目的是什么;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认识的应当问明卖淫嫖娼人员的体貌特征;容留卖淫嫖娼的次数;每次容留发生的时间、地点、容留的经过;
4、提供安全套、性药的时间、地点、提供过程;安全套、性药的来源、放置地点、剩余情况、现在地点;
5、共同犯罪的需问明同伙、预谋、策划、联络、分工、地位和作用、具体行为表现等情况;
6、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 证人证言
1、询问在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过程中的知情人员,问明所知悉案件情况的来源,问明所知悉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
2、在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案件,询问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问明其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岗位、职责;问明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内部陈设布局、特殊结构建造的目的与用途;问明是否知道场所内存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如果知道问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体情节;同时问明场所负责人在安排岗位和职责时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内容等;
3、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证件、衣物等物证及清单、照片;
2、引诱卖淫时使用的淫秽物品、介绍卖淫时的通话记录等;
3、书信、帐簿、笔记本、通话记录、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
4、其它。
(四)鉴定结论
淫秽物品鉴定、伤情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卖淫人员的性病检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