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认定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聚赌的次数、盈利情况、结算支付方式、提成抽头、开设赌博网站及其相关链接服务情况;
2、所掌握的参赌人员状况、赌资数额、输赢情况、进入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等;
3、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4、赌博方式、赌博工具、运送工具、联络方式;
5、庄家抽头盈利方式,组织形式。
(二) 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包括时间、网站、参赌人员状况、参赌次数、赌资数额、输赢情况、进入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参赌次数、盈利情况、结算支付方式、提成抽头、开设赌博网站及其相关链接服务情况,互相印证;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赌资赌具、交通工具、联络工具等;
2、实物:电脑及其存储数据、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网络设备、银行卡、通讯工具等;
3、银行转账记录、记账本、房屋租赁合同、赌博网站主机的托管合同、上网登记表等;
4、其它。
(四)鉴定结论
电子数据鉴定、技术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2、搜查笔录,人身、物品、场所搜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辨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八)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1)户籍信息;
(2)前科劣迹材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等其他前科劣迹证明材料;
2、投案自首材料;
3、抓获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