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的规定,公司购买的环保设备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就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