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输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