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如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名称
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描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他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办理扣缴非个人所得税登记事项的纳税人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已取得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无需提供。 |
2.办理扣缴非个人所得税登记事项的纳税人提供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温馨提示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