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易货合同按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计税贴花;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3、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4、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97号文件)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
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8、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10、营业账簿计税依据: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其他账簿按件计税,第件贴花5元。
11、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权利许可证照一律按件计税,每件贴花5元。
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3、其他规定:
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先贴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
补贴印花;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