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十类合同需要交印花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贸易和易货等合同,以及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2)借款合同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
不包括银行的同业拆借合同以及借款人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贷款人所书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合同都属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
(3)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签署林林种种冠以“技术”字样的合同,纳税人往往不假思索地将这些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按照这些合同实际记载事项,有的属于印花税“技术合同”税目,有的属于印花税其他税目,有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就需要纳税人对其所书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记载事项进行仔细辨别。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有关科学核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件包科学研究项目;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等。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这里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和提高经济效益等。
至于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工。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与他方订立以知识、信息、技术等事项为内容的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而订立的合同。
(4)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因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和设备等而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和个人因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等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各类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单、栈单等。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10)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即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运输部门、储运部门以及金融保险部门,为简化手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活动是通过单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这些运输单据、仓储保管单或栈单、借款单据和财产保险单等,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均属印花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