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认真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并参考上诉人提交法庭的二审证据,本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唐某通过公安机关委托其弟唐某某劝说被告人胡连自首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是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上诉人的弟弟联系、劝说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
首先、根据证人唐某某2011年3月15日的证言,其在2011年3月14日上午9点接到公安机关转达的上诉人找到并劝说同案犯胡某自首的委托之后,就积极联系其亲属寻找其的下落,要求其亲属在和胡某取得联系之后,要求胡某打电话给其。在胡某打电话给其时,向其讲了事情的严重性,以及上诉人其另一同案犯黎某皆已到案,要求其回来投案自首。在胡某同意自首后,又按照其的要求接上其姐夫及老婆一起开车到恭城接其,并在接到胡某之后,及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电话联系办案人员,成功将胡某交予办案人员。
其次、被告人胡某在其到案后亦供述:“今天下午我打一个电话给我福利水寨村的姐夫张某,叫他帮我想一千块钱,并告诉他喊我老婆帮我拿下来。之后过了没多久,我姐夫打电话给我叫我回来自首,我马上就问他为什么,我姐夫讲是“耗子”的亲老弟“点点妾”讲的,“点点妾”书名我不知道。然后我就马上电话给“点点妾” 问他怎么回事,“点点妾”讲我们砍得诸葛某被我们砍死了,还讲“耗子”和“狗狗”已经被抓起了,叫我马上自首把事情搞清楚,还讲他开车接我回去自首。然后我叫他到栗木接我,我在路边等他。到了晚上7点左右,“点点妾”就开车到栗木接起我来自首了”(第一次讯问笔录第10页)。
第三、证人秦某在2011年3月18日的证词中亦讲到“到14号下午时,耗子的老弟开他的QQ车到我家接我,讲去接我老公回来投案自首,然后我就和他还有我姐夫张某一起到恭城栗木镇的公路边接到胡某。后来到恭城收费站是,胡某就上了公安局的车。”
综上,被告人胡某及其亲属在与上诉人的弟弟唐某某2011年3月14日通电话之前尚未知道受害人诸葛某已经不治身亡,另两名同伙唐某及黎某已经被抓捕归案的事实。而正是因为唐某在电话中向讲述了上述情况的,才使得胡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做通其思想工作,最终促使胡某作出了投案自首的决定。上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胡某得供述相互印证,因此,唐某某联系、劝说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实是清楚、无异议的,应当予以认定。
第二、上诉人唐某通过公安机关委托其弟唐某某劝说被告人胡某自首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首先、
刑法之所以设立立功制度,其根本目的是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借助具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揭露犯罪,迅速有效惩治犯罪,使刑事司法活动高效化和诉讼成本低耗化。同时,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对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这是立功制度的价值所在。
本案中,上诉人到案后及时通过公安机关委托其弟弟唐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并劝说其投案自首。其虽然行为不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立功的具体规定,但是上诉人正是基于立功赎罪心理的支配下,才委托其弟弟想方设法联系、劝说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并在其弟的努力下,最终成功劝说被告人胡某自愿投案自首,提高了司法机关抓获罪犯的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节,取得了比上述具体规定更加好的效果,更加符合立功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如果仅仅因为上诉人的立功情形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否认了上诉人的立功表现,无疑会损害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立功积极性,贬损了立功制度的价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七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胡连一审已经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因此,上诉人的立功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上诉人委托其弟弟联系、劝说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关的证人及被告人胡连得供述予以证实,因此,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予以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首先,上诉人在到案后,主动交代所犯的罪行,并及时通过公安机关委托其弟弟唐某某劝说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的行为,足以证明了上诉人具有悔罪表现。
其次,上诉人在庭审当中虽然对事实的供认有所反复,但是对其参与了犯罪的行为始终是承认的,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对犯罪行为的辩解不构成翻供。
第三,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亲属亦愿意代为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及具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依法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谨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纳。
谢谢!
辩护人: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