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薛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行贿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结合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情况,现在我们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
一、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薛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薛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该事实控辩双方意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并对社会做过积极贡献,在案发后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的行贿数额不大,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5、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行贿行为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承认,腐败是我们国家的一种社会污染,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一种不良产物,对社会风气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但是,辩护人认为,惩治腐败要以预防腐败为基础,要从建立建全教育防范机制、制度规范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来构筑思想防线、制度防线、监督防线。
四、结合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情节以及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