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如何支付,应视处分的不同种类来确定: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或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职工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
审查后,够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补发少发的工资;
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
(2)拘留(羁押、拘役)人员,经侦查审结后不予以起诉的,如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补发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
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法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以补发。
(3)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应当适当分配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正式分配工作。
降低多少工资以及缓刑刑期期满后的工资评定,则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对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仍继续工作的,不发工资,而由单位根据本人表现和犯罪情节酌情发给生活费。
(5)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从其原工资中支付。
生活费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零用钱等)由各地公安机关与劳动部分协商确定。其家属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由原单位在其工资剩余部分中酌情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