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都有罚款扣工资之类的规定,比如违反制度或是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都会对员工进行罚款或是赔偿损失之类的。
那么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费用和经济处罚有什么限制?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减赔偿费用和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