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本法的立法宗旨
本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在本法正式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192个地方性法规对仲裁作出了规定。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通过仲裁立法吸收国际上好的仲裁经验,使我国的仲裁制度既要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又能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制定统一的仲裁法,对于发挥仲裁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的特点,公正、及时地仲裁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条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宗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及时、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人们之间的需要和利益也日趋多元化,社会冲突多种多样,纠纷日益复杂化,因此,人们越来越期望纠纷得到较快解决,付出的成本得到减少,更需要体现独立自主和民主。因此,仲裁法作为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处理经济纠纷的基本程序法,其首要的任务就是保证仲裁机构有法可依,及时、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即保证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活动中,由于民事主体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民事主体间的各种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纠纷的产生使主体之间的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扭曲。为恢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之有序状态,从而保护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适用仲裁法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责令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以公正、公平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市场经济要求通过市场来实现社会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不论其身份如何、地位高低,都要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自主平等地参与经济流转,但同时,市场经济具有强烈的竞争性,又使得各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不断地出现各类纠纷。纠纷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使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也使得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处于混乱状态,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正常实现,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市场主体之间出现利益纠纷时,赋予市场主体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正确、及时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仲裁由于具有当事人自愿、公平、便捷等优点,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中主体意思自治、行为自主、纠纷解决方式自选的原则,通过仲裁,及时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什么是仲裁
(一)仲裁概述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仲裁,亦称“公断”,其含义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既不同于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也不同于人民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更不同于行政手段解决争议的方式,而具有其自己的特点。仲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解决的通常是民事争议,而这第三者并不是法院。
第二,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第三方的行为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也就是说,仲裁人之所以出面解决争议,是由于当事人的授权,即当事人明确指定其出面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无权就争议进行裁断。
第三,仲裁通常为民间性活动,其程序规则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人必须按照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活动,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各自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并客观公正地评定证据和作出裁决。
第四,仲裁裁决的有效性。虽然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性质的组织,不是国家司法机构,但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如果双方当事人选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其争议,那么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由于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等,仲裁更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许多繁琐程序,并且仲裁程序的简化,仲裁期间的缩短和裁决的快速,大大降低了解决有关争议的费用。
(二)仲裁与诉讼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方式。两者之间有着一些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处理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是以公正的裁判者出现,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正的裁判。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仲裁机构处理纠纷必须遵循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仲裁规则中所确认的程序,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争议作出裁判,必须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否则,仲裁与诉讼都不会发生任何效力。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
例如仲裁和诉讼中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将会引起强制执行程序的发生。
但是,仲裁与诉讼又是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质的机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诉讼是审判程序,由国家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明显的国家意志性。
2.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仲裁。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应依法受理争议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应诉。
3.审理的具体程序不同
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由当事人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只能由法院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此外,在诉讼中,当事人到庭具有强制性,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而仲裁,当事人拒不到庭,仲裁庭无权拘传,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出于自愿。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裁判公开作出。而仲裁一般是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也可以公开仲裁,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审级不同
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对仲裁裁决不得上诉。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下:
首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受理。仲裁与诉讼之间是或裁或审的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有仲裁协议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其次,仲裁程序的某些事项需要按诉讼的程序办理。如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
最后,诉讼对仲裁起监督作用。第一,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提供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事由的,可以不予执行。
(三)仲裁与仲裁外调解
仲裁与仲裁外调解都是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争议外的第三方解决,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与调解都具有非官方的性质,但二者之间也具有不同之处。
1.调解具有更大的随意性
调解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方不得强迫其继续参加调解。而在仲裁过程中,某些程序和规则当事人不能以协议予以排除,当事人单方不得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一方当事人拒不出庭,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作出最终裁决。
2.调解的灵活性更大
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双方协商一致就能达成调解协议;而仲裁则需依法按照仲裁程序规则进行,裁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3.效力不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调解书签收后当事人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调解书无效。而仲裁委员会一旦作出仲裁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与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就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权益争议,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仲裁与行政裁决的性质是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解决争议的主体不同
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基于当事人约定而进行;行政裁决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2.适用的法律不同
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和解决纠纷;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3.裁决的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程序的发生有的经由当事人申请,有的无须当事人申请,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而仲裁程序的发生不仅要以仲裁协议为基础,而且要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4.裁决的性质不同
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专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5.裁决的效力不同
行政裁决原则上不是终局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通过司法机关最终解决;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