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的规定
一、以事实为根据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是指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因果关系等一系列客观情况。事实是作出裁决的根据,一定的法律后果必须以相应的事实构成为前提。仲裁争议常常源于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认识和主张上的差异。对事实的不同认识本身就足以构成冲突的全部内容,不仅如此,强烈的利己动机常常使得当事人有意无意地用虚假陈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以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决。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往往是彼此矛盾或对立的事实情景,这也要求通过仲裁庭弄清事实,为正确、公正裁判奠定基础。
如果事实调查不清,责任便很难分清,在适用法律上便容易发生错误。为了保证裁决的公正合理,必须使之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查清事实是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前提。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找出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全面地分析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充分尊重客观实际,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及确定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打下扎实的基础。只有揭示了争议的客观真实性,才能做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保证划分责任以及确定权利义务的公正性。
那么,仲裁裁决的事实根据的确切内容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仲裁裁决的事实根据只能是“一定的证明状况”。所谓“一定的证明状况”,就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有关程序权利和仲裁庭依法履行证明责任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否得到确认的状况。在实践中,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有充分的证据或者案情事实本身不需证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情事实得到了确认;二是由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案情都没有得到确认。根据这两种状况,仲裁庭都可作出相应的裁决。不过,第二种情况是对第一种情况的补充,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事实是可以查明的,因为仲裁中实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为了获得胜诉裁决,当事人会积极主动地向仲裁庭提交有利于己的证据,当一方的主张得到证明后,另一方就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对方的主张不成立,通过举证责任的来回转移,可以保证查明案件事实。
此外,仲裁庭可以在必要时收集证据,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科学鉴定等增强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案件的事实不同于客观真相。前者是在正当的仲裁程序中获得的“证明状态”。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认对方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该事实就获得程序法上的“证明状态”,因此,无论自认是否与客观真相相符,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他人利益,就应当承认其程序上的免予证明的效力。
仲裁庭查明事实通常有如下途径:
1.通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依本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答辩书。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及证据材料,了解案件事实并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2.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调查
在仲裁活动中,有些事实由于当事人在书面材料中未陈述清楚,或者双方陈述存在矛盾,或者根本未在书面陈述中提及,这就需要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进行调查。依本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请求的事项提供证据。仲裁庭的庭审调查的过程实际就是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过程,通过举证和质证被证明了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不能查证属实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通过仲裁庭的实地调查
依本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所谓必要,一般是指认定某一定案的关键事实时,肯定的证据与否定的证据相矛盾,并且靠当事人自己的举证无法消除这一矛盾;或者当事人不具备取证条件而该证据又对定案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仲裁庭实地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法中的一系列规定,诸如申请人应写明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及证据来源;举证、质证;仲裁庭自行取证;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庭审辩论等等,一方面为仲裁庭查清事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仲裁庭查清事实,以便最终公正合理地裁决纠纷。
二、符合法律
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能抛开法律,随心所欲地裁决。在仲裁活动中,具体案件适用什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仲裁机构对争议双方最终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都是依据所适用的实体法律作出。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以后,就应当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实体法律,按照该法律的规定作出仲裁裁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
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有立法权的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而不能是国家政策或领导人的指示。适用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被废止)的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根据。纠纷当事人谁是谁非、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赔偿额的大小等事项,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三、公平合理
该原则要求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必须保持中立,处于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对待双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决。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待双方当事人一律平等
仲裁庭在仲裁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各方行使权利,为各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提供同等的手段和机会,不能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2.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决
即仲裁机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解决纠纷。
3.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时,还可以参照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理念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处理争议原则的真正实现,本法还规定了回避制度,同时本法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严格保守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其目的都在于维护仲裁员的公正地位。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与民事诉讼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定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并没有采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普遍体现在各基本法律中的基本原则,而是确立了“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同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见前二者为根本,后者为补充。所以,对仲裁就不宜绝对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虽然仲裁机构裁决案件也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但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仲裁庭查清事实的手段必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仲裁的自愿性又决定仲裁庭不必死抠法律规定,这也正是公平合理原则存在的前提和现实依据。依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庭不一定非在“绝对查清事实,严格依据法律”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可,只要仲裁员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审理案件,当事人也认为裁决公平合理,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即使部分事实未查清,或未依法律而依贸易惯例或行业惯例而作出裁决,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不宜认定这样的裁决不合法。这是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显著区别,也是仲裁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