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
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是接受政府对中介组织宏观管理、监督、协调内外关系的社团法人。在奉行民间仲裁的国家,仲裁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设有仲裁协会,几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有无健全的民间仲裁制度的形式标志。
仲裁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仲裁规则、协会章程,并依据协会章程对会员和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组织会员培训,提高仲裁员素质,以及开展对外交流等。
本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
中国仲裁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作为法人,除了有会员外,它还应当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国内仲裁委员会都是刚刚组建的,他们自己的财产和经费都是市人民政府拨给的,当然不能一下子交出那么多的会费作为中国仲裁协会的设立经费或财产,中国仲裁协会如何发起设立,是实施本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拨出必要的专款和用房来扶持设立中国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可以先由法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已有仲裁机构的有关部门筹备,待各地设立仲裁委员会后,召开全国委员大会成立中国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设立中国仲裁协会,必须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应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由中国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有关部门的审查材料;(3)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草案;(4)拟设的中国仲裁协会的住所;(5)中国仲裁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6)会员状况。中国仲裁协会经民政部登记后成立,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也是一种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所以作为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中国仲裁协会,其民间性是非常明确的。中国仲裁协会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作为自律性组织的中国仲裁协会,其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所有成员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组织的工作和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批评及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同时也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把成员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形成正确的工作方针和行为准则,以实现组织的纲领和宗旨。二是要制定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自律性组织必须有统一的和坚强的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纪律严明。对违纪行为要视情节给予惩戒,以维护统一和纪律的严肃性。三是全体成员对组织的章程、纪律的遵守应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加入自律性组织的会员在加入组织时,应对组织的纲领和章程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自愿遵守组织的章程,承认和拥护组织的纲领和宗旨,这是实现自律的基础。
三、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
中国仲裁协会应有自己的章程。中国仲裁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即中国仲裁协会;(2)宗旨;(3)组织机构; (4)中国仲裁协会会长的产生程序和职权;(5)职责;(6)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的监督;(7)经费来源;(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其他必要事项。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四、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当然会员。除团体会员外,中国仲裁协会也可以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应当向中国仲裁协会交纳会费,会费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中国仲裁协会设在北京。中国仲裁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会,如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某省分会。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尚在筹建中。
一般而言,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为会员的自律性组织。本条对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关系做了如下规定:第一,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就是说,两者是组织体和成员的关系。作为组织体,仲裁协会应该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大会(负责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全国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全国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此外也可设立一些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作为组织体的成员,仲裁协会全体会员应自觉遵守组织体制定的章程或纪律条规。第二,两者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有权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仲裁协会的职责,也确定了仲裁协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协会的成员应接受和服从监督。
五、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各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全国统一适用的仲裁规则。这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主要职能。另外,中国仲裁协会作为全国仲裁行业惟一的一家自律性组织,它还应该具有这样一些职能:如在宏观上指导、协调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仲裁员培训和交流仲裁经验,建立与加强和其他国家仲裁界的联系与交往,维护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对于仲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等等。
中国仲裁协会本身不得直接从事仲裁业务,也不得干涉仲裁员的仲裁工作,但其驻会工作人员可以接受某个仲裁机构的聘任担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