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的规定。
一、申请仲裁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申请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申请仲裁是无效的,它不可能引起仲裁程序的开始。这与我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方式的规定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允许口头起诉。仲裁申请之所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既然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能力,书写仲裁申请书当然应是毫无困难的,此外以书面方式申请仲裁更能阐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避免当事人之间就是否有仲裁的意愿发生争议,也便于仲裁委员会审理,有利于仲裁活动的进行。
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只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文件
依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以下文件: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决定仲裁程序的开始启动、运行以及仲裁裁决的范围,它的法律约束力不仅及于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且及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当然,仲裁协议有法律意义或后果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基本前提:即该仲裁协议的主体、内容、形式都必须合乎本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并且须是内容完备、明确、可以具体实施的。正因为该问题如此重要,所以本法对仲裁协议单列一章做了比较严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新修定的仲裁程序规则也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实践中大量的交易(尤其是涉外交易)合同里都载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将他们彼此间的可能发生的或现实存在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此种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而且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身就是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它的目的不是确定双方当事人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性质上不是实体性的合同,而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性质主要是由合同的目的所决定的,而仲裁协议的目的是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合同当事人潜在的或现存的争议。尽管仲裁裁决的最终法律后果也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但其凭借的法律手段、方式只能是仲裁,所以,仲裁协议的核心目的或宗旨是:确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与程序只能是仲裁,而排除了其他解决之方式与程序。
根据本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基于此,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作如下分类:一种是内含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示愿意将双方之间可能基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执以仲裁的形式解决之。此时合同纠纷并没有产生,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预先估计;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此时合同纠纷业已产生。当然也有例外:例如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签订仲裁协议,但为数极少。以上两种仲裁协议一般都要求当事人通过共同签署或者通过信件、电传、电报来达成协议。一般来说,双方的要约与承诺是一次性的,不像实体合同中需经双方反复地要约与反要约,最后才能承诺合意。此两种形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形式,因为仲裁协议和合同中其他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同时签订成立,便于及时把仲裁方式固定下来,而且此时双方也未发生纠纷,合同关系还是一种平等合作的、诚实信用的关系,所以,双方也易于达成仲裁合意。第二种形式,一般是双方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后协商而成的。缺点是:此时双方可能存在着心理上的对抗,而且违约方当然不愿让对方借助仲裁程序来追究自己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因一方过错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往往此时难以达成仲裁合意,尤其是难以得到过错方的仲裁承诺;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此时双方刚刚产生争议,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究竟在哪个环节、层次、方面双方产生了分歧需要加以弥补、确定是比较清晰的,这样易于确定仲裁的事项、范围,尤其是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合同、填补合同中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而产生的争议更适宜达成仲裁合意。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要基于各自在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责任、权利与义务,根据实际情况看,采用何种形式为佳。
(二)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仲裁申请书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根据本法第23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书应当按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列明以上情况。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仲裁的,或申请人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仲裁的,还应说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要求明确、具体。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等。所述事实理由要实事求是,于法有据,简明概括。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纠纷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得到满足,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及其来源。提供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便于查证,这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是指可以证明自己仲裁请求的证据,不能对当事人在举证方面提出一些过于苛刻的条件。
仲裁申请书一般一式若干份,可视被申请人人数确定具体份数。仲裁机构保留一份为正本,送达被申请人的各份为副本。
(三)其他文件
除了上述两项文件外,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还应提交:
1.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如是法定代表人或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证件;
2.原始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按规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及有关费用。
三、申请仲裁的效力
申请仲裁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一问题对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放弃仲裁协议,而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意味着他们放弃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权利。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选择的结果,相应地,当事人也可达成放弃仲裁协议的合意。也就是说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全凭当事人之间的一致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申请仲裁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申请仲裁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