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仲裁的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
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一、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如果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不应当受理的仲裁申请,即意味着仲裁委员会越权,仲裁程序的进行就存在着隐患,即使作了裁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如果是应该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却不予受理,把仲裁当事人拒之门外,而人民法院也可能因为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也不予受理,让当事人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样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无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以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和进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法第21条规定了三个决定条件,即:“(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也应针对上述事项而展开。
(一)对仲裁协议的审查
对仲裁协议的审查不应当是形式审查,而应当是实质性审查。对本法第21条规定的“有仲裁协议”这个法定条件,是指当事人提供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中有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等等。此时仲裁委员会只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中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当事人事后是否有就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往来信函中、电报电传中或可以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已含有仲裁协议;或者其他相当于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某项文件等。
(二)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资格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关系双方当事人;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后名称是否一致。再次,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严格审查他们是否都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和受约束者。因为,仲裁是严格实行协议管辖制度,如果未以自己的名义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上签字,他就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也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协议不约束第三人。
还应当注意仲裁协议与仲裁申请书的关系,要联系起来进行审查,看看有无主体变换的情形。所谓“主体变换”是指,仲裁申请书中的主体已经不完全是仲裁协议中的主体了。这是说,在仲裁协议中授予仲裁机构的属于自身权利的处分权的主体,在仲裁申请书中被变更为并未授予处分权的主体。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联营纠纷或者合资、合作纠纷的当事人的申请书里。如果仲裁委员会不注意这个问题,在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裁决以后,就可能发生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问题。
(三)对仲裁申请书的审查
对仲裁申请书的审查是形式审查。
本法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对上述内容的审查只需审查有或无,对于实质性问题,如申请书是否说明了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据是否齐全等,都可以在所不问,只要申请书中有上列内容,即为符合了本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
申请书必须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让申请人补充。实践中,有的申请人不愿附上全部证据,特别是不愿附上自认为是“杀手锏”的关键证据,其目的是在申请书副本送达答辩人时,使答辩人麻痹大意,而在庭审时可以“突然袭击”,“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再次开庭以便做好准备,仲裁庭可以认为要求有理并决定再次开庭。所以,“突然袭击”并不会有什么效果,不过是延长结案时间而已。
(四)对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审查
这项审查,应当根据本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即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双方争议的事项是涉及婚姻、扶养、收养、监护等纠纷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受理。
(五)对时效的审查
本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说,在我国的消灭时效制度中,出现了“仲裁时效”的新概念,仲裁委员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适用第74条的规定,审查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这一事实,继续了一定期间后,该申请权即归于消灭的制度。
1.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不是仲裁协议签订之日,因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的权利并不是一定会被侵害,当事人不一定会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甲和乙联营成立了新的企业法人,甲、乙虽然在联营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但双方合作得很好,仲裁请求权因此处于搁置状态,无需行使。如果因为一方违反联营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仲裁申请权才有可能行使。因此,仲裁时效的起算日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比如,A 和B组成了新的联营企业法人,因为联营企业生产的食品××饼干在市场上销路看好,A就暗中窃取了配方让C企业生产,与联营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B的利益。B和A如果有仲裁协议,仲裁时效应当从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2.仲裁时效期间
本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这里说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如果允许法规、规章规定时效,那就会“政出多门”,致使仲裁机构就无所适从了。因此,仲裁时效须由法律统一规定。
二、受理及其法律后果
受理是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立案的仲裁活动。受理是仲裁委员会的一种仲裁活动,它是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为前提的,没有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就没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同样,没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申请仲裁也就失去了意义。
仲裁程序的发生,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仲裁审理,当事人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仲裁法律关系产生,都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后开始的。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受理,便产生了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当事人资格,各自依法享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中的权利和承担仲裁中的义务,如申请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
第二,仲裁委员会取得案件的仲裁权,仲裁程序从此开始,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发生了仲裁法律关系。
仲裁委员会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及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该仲裁委员会便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审理权,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本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仲裁申请。
同时,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取得当事人的资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及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仲裁中的权利和承担本法及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义务。仲裁委员会也依本法及仲裁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仲裁时效中断。本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时效即告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附:受理、不予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裁( )第 号
______:
你(单位) 于年月日诉关于一案的仲裁申请书已收到,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二、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不予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__________:
你(你单位) 于年月日向本会递交的你(你单位)诉一案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关于受理条件,本会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 □
2.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 □
3.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4.没有约定本仲裁委员会仲裁 □
×××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