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的规定。
一、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活动保护和确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即当事人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的民事实体权益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明确提出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是仲裁活动的基础,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应当围绕仲裁请求来进行。
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仲裁请求可以分为确认之请求、给付之请求和变更之请求。
(一)确认之请求
确认之请求是指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消除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请求。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都须有一定的事实和条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不一致,从而使当事人双方就某种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现在是否还存在发生争议。对此争议,当事人可达成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
确认之请求按照请求的目的,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请求和否定的确认之请求。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对方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称为肯定的确认之请求,也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请求;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对方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称为否定的确认之请求,也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请求。
(二)给付之请求
给付之请求,是指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请求。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某种法律行为一经成立,或者某种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该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即可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给付之请求,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其义务。
给付之请求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请求和将来给付之请求。现在给付之请求是指给付裁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将来给付之请求是指给付裁决生效后,义务人在履行义务的期限到来或者履行的条件成就时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根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请求、种类物给付之请求和行为给付之请求。特定物给付之请求,就是要求义务人交付生效仲裁文书所载明的物品的请求,特定物不能为其他物品所取代;种类物给付之请求,就是要求义务人依据生效仲裁文书交付具有共同属性和经济意义的、能够用计量衡计量,并可以为其他物品替代的物品的请求;行为给付之请求,就是要求义务人依据生效仲裁文书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
(三)变更之请求
变更之请求,是申请人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改变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仲裁请求。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某些法律关系可因一定的事实或行为而成立,也可因一定的事实或行为而消灭。如果新的事实或行为的出现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失去存在的必要性,申请人即可依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变更原有的法律关系。
仲裁请求是仲裁申请书必备的内容之一,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缺少仲裁请求内容,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但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因某些因素的变化可以对仲裁请求行使处分权,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后,既可以放弃自己原来仲裁请求中对实体权利的要求,撤回申请,也可以增加、减少自己对实体权利的要求即变更仲裁请求。
二、仲裁请求的放弃或变更
仲裁请求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即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的具体请求。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在仲裁活动中,申请人既可以放弃仲裁请求,也可以变更仲裁请求,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准许。
实践中,当事人放弃仲裁请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进行,而变更仲裁请求则是在案件受理后或者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当事人对纠纷有了新的认识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包含部分变更和全部变更两种情况,如果全部变更,可视为当事人原有的仲裁请求已撤销,仲裁委员会只需对新的仲裁请求作出仲裁。本条对申请人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反驳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仲裁请求,承认仲裁请求包括承认部分请求和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表示愿意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也可以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予以否认或认为其理由不充足,即反驳。被申请人有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这实质上是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反驳是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理由和证据来对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一种法律手段。反驳分为程序意义上的反驳和实体意义上的反驳。前者是以程序上的理由来反对申请人的请求,并用事实证明申请人不具备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条件,要求仲裁委员会终止仲裁活动,后者是以实体法上的理由来反对申请人的请求,以事实证明申请人的请求不合理。
四、反请求
反请求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与仲裁请求之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的请求。本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可以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节省时间,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有利于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以避免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在仲裁活动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的对抗性必然导致其参加仲裁活动目的的对抗性,因而,双方当事人均会借助各种活动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提出反请求便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请求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请求的独立性
这表现在反请求尽管是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而提出的,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并不能使得反请求归于消灭,仲裁委员会仍应对反请求作出裁决。但是反请求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它是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仲裁申请的提起,也就无所谓反请求的提起。
2.反请求目的的对抗性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是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而提起的,是为了对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的相反的请求,以动摇、抵销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反请求的内容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且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牵连性
4.反请求使得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处于双重地位,仲裁申请的提起一方在反请求中是被申请人,仲裁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反请求的提起的一方,处于申请人的地位
反请求与反驳都是本法赋予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一种法律手段,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反请求是提出仲裁申请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结果是要产生一个新的仲裁法律关系。反驳则不会产生新的仲裁法律关系。
第二,反请求是一种独立的仲裁请求。而反驳则不具有仲裁请求的含义,是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的附有理由和证据的否认。
第三,反请求是以承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为前提的,反请求则可以抵销、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成立。反驳则是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直接否定,一旦反驳成立,则意味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推翻。
(一)反请求的提起
在仲裁活动中,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本法对提出反请求的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仲裁理论和实践,提起反请求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人提起。如果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不以申请人为指向对象的仲裁请求,则不成其为反请求。
第二,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否则不成其为反请求。
第三,反请求至迟须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被申请人都有权提出反请求。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之所以规定最迟期限,是因为如果被申请人过期不提,就丧失了这项申请反请求权,对于超过反请求期限的反请求,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会受理,因为,这会延误仲裁程序的进程,所以,被申请人一定要按仲裁规则规定,及时提出反请求,以求与原申请人请求合并审理,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反请求过期不受理,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丧失这项申请权,他可以另案申请。但是,这在实践中往往牵涉及仲裁协议或条款是否对此请求还有效的问题,因为,一项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一种争议,当这种争议已根据仲裁协议正在处理或已作出仲裁裁决结果,那么,被申请人提出的这种请求仲裁,是否还有仲裁协议可依?所以,实践中,被申请人即使在准备不充分时,也力争在反请求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意思表示,以使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所准备,将两请求合并审理,以免将来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第四,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管辖。
第五,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法律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与仲裁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双方权利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
第六,反请求必须是一项明确、独立的请求。与仲裁申请一样,反请求应符合仲裁申请的有关规定,为一个明确、独立的请求。实践中,要将反请求和答辩区别开来。例如,仅仅提出不是被申请人违约,而是申请人违约,因此,申请人的请求应全部被驳回,这仅为答辩而非反请求。如果被申请人明确具体提出因申请人违约而造成其多少金额损失,并要求申请人进行赔偿的,这才构成反请求。反请求如果成立,在实际中应能“抵销”或“冲抵”申请人请求。
第七,反请求应当由被申请人交纳反请求费用,不交纳反请求费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反请求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当和仲裁申请书一样。
(二)反请求的处理
对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仲裁申请的一般条件和提出反请求的特定要件。对于符合要求的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反请求,则通知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通知并将反请求书的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对于反请求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反请求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分别作出裁决。
附:反请求申请书样式
反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答辩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职务:____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被答辩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职务:____电话:__________
反请求:
1.由被申请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
(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