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仲裁审理的方式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普遍的形式,只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才进行书面审理,即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仲裁的活动。
开庭是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同时参加的仲裁活动。通过开庭审查和核实案件的全部证据,保证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其权利,从而使仲裁庭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分清责任、作出公正裁决。仲裁庭作为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的裁判者,有必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样才能为裁决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往往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争议事实的全貌,当事人为了证明各自的主XXX观点,对材料和证据的取舍是有自己的考虑的。通过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锋,对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通过证人、专家、鉴定人的询问,并由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仲裁庭能够快捷地查明隐藏在各种错综复杂关系中的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且这种方式有当事人直接参与,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信任。
仲裁庭开庭审理之前,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以后,进入开庭审理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根据《仲裁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开庭审理之前,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送达仲裁文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2)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3)认真审核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4)将开庭日期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等。针对以上工作的具体的时间限制,各种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有详细具体规定。例如,关于开庭日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由秘书处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关于开庭审理的程序和步骤,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和步骤的,从而决定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庭亦有权力决定。例如,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5条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指人民币)或者争议金额超过30万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经济纠纷,经得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本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开庭程序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仲裁庭首先核对案件双方当事人情况,查验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代理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介绍仲裁庭组成人员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无异议;(3)宣读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和出庭身份,询问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4)进入庭审调查阶段。首先由申请人陈述案情、仲裁请求及事实根据,对仲裁申请书内容有无修改和变更;(5)被申请人陈述及答辩,有反诉请求的,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提出抗辩;(7)调解阶段。仲裁调解是仲裁庭在案件事实调查核对清楚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调解愿望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制作成调解裁决书结案。倘若调解不成,应及时恢复仲裁程序;(8)休庭或暂时休庭(即第一次开庭结束),给双方当事人一定合理期限提交补充材料,等待第二次开庭通知;(9)评议作裁决阶段。仲裁庭根据仲裁案件审理情况,对案件进行认定,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评议过程依法不公开进行。在开庭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要作好开庭记录和录音,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令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以及证人在开庭记录上签字。
当事人收到仲裁庭开庭审理的通知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和仲裁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一旦将纠纷提交仲裁,仲裁委员会就成为仲裁活动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也都应听从仲裁委员会的指挥,遵守仲裁秩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经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延期。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庭,本法第4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与法院开庭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仲裁庭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而法院开庭审理则向公众开放。这是因为,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所以要付诸仲裁,原因之一就是要秘密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以便保守商业秘密。另外,仲裁员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必为当事人所信任,在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无需公众介入以防偏袒。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要求开庭审理公开进行,公开审理也是可以的,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举行开庭,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本法的规定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实践做法,进行书面审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审理申请,否则是不能进行书面审理的。在进行书面审理时,仲裁庭仅依据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转来的由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仲裁庭可随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解释或进一步的答辩文件以及证据等。如果仲裁庭认为材料已足够时,可以结束其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此以后,双方当事人如再提交材料,仲裁庭不会接受。例如,在书面审理时,仲裁庭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或一个具体日期前提交所有有关材料,逾期,便不予接受,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庭规定的日期内提交材料,否则,会被认为是当事人放弃提交材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