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本条是关于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审理的规定。
一、开庭日期的通知
在仲裁中,开庭审理较为普遍。有些案件案情比较复杂、争议较大,只有通过开庭,让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陈述各自的观点进行辩论,才能使案情逐步明晰,案件所涉各种法律关系逐步清楚。所以,开庭审理对于仲裁庭查明案情、分清责任、正确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为了顺利开庭,在开庭前,仲裁庭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其中,最主要工作是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证据、文件、回避等方面的准备情况,以合理确定日期,保障双方当事人顺利参加仲裁,给双方当事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也为仲裁员留足合理的时间。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应当提交的证据,应该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鉴定了、应该勘验的场所和物品是否勘验了、应该保全的证据和财产是否保全了、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文件是否补交齐全了、已经发现了回避理由的有关人员是否已经回避了,等等。由于仲裁员都是兼职的,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仲裁庭应当根据各位仲裁员的工作实际,安排出适当的时间,保证作为仲裁庭成员的各位仲裁员都能按时参与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应由仲裁委员会通过其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2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7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委托了仲裁代理人的,此项通知也应一并通知其仲裁代理人。将开庭日期提前适当的时间通知当事人,便于当事人作好出庭准备。当事人将要求延期的申请在开庭前适当时间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便于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各位仲裁员联系,重新调整其工作计划,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关于开庭地点,本法未作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亦无规定。一般而言,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即为开庭地点。若当事人约定了另外的开庭地点,可从其约定。
二、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是指仲裁庭在开庭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依职权决定推迟开庭审理的日期的行为。延期开庭具有如下特征:
1.延期开庭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庭审过程中;
2.延期开庭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
3.延期开庭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可由仲裁庭依职权主动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4.是否同意延期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本条规定,仲裁庭在确定了开庭日期后,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因为开庭审理就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必然会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了正当理由,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克服或无法避免的事由无法按时出庭时,为保证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审理权利的实现,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申请延期审理该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9月5日)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7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中,延期开庭还有一种情况,即在仲裁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在开庭开始之后、评议和作出裁决之前,由于出现法定情况,而由仲裁庭决定对案件的延期开庭审理。可以引起仲裁审理过程中延期开庭的事由,主要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本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对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如果仲裁庭同意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则又须依法重新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甚至还可依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因此,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前,或在新的仲裁员选出并组成新的仲裁庭之前,仲裁审理活动必须暂时停止,案件即应延期开庭。
仲裁中的延期开庭与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无法进行审理,而将案件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到另一个时间。它与仲裁中延期开庭:都是由于某些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案件的审理日期推延,但二者又有着很大差别:
1.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发生在开始审理之后,而仲裁延期开庭既可发生在审理过程中,也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
2.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法定适用范围比仲裁中的延期开庭更广泛,除了因当事人回避申请导致延期审理外,还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以及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而仲裁中延期开庭的法定条件仅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时,或缺席裁决,或视为撤回申请。
3.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的,而仲裁中的延期开庭,可以由仲裁庭依职权主动作出决定(如因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而导致的延期开庭,也可以由当事人在接到开庭日期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赋予了当事人延期审理的请求权)。
附:开庭通知书样式
×××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
裁( )第 号
我会受理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案,现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开庭仲裁,特此通知,请准时出庭。
×××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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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我(我单位)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裁字第号通知。可以(不能)准时出庭。不能出庭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通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