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本条是关于证据的保全的规定。
一、仲裁中证据保全概述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仲裁庭调查、收集、审核证据之前,为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申请,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所采取的一种及时保全措施。
证据是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成为认定仲裁案件事实的根据。
仲裁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都必须借助于证据,但是,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使仲裁证据无法得到,就会妨碍案件的解决,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对证据进行保全,将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前收集和固定保存起来,防止因某种因素使能够证明仲裁案件事实的证据遭到破坏,从而使证据保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使当事人及时、正确地履行举证责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仲裁庭查明仲裁案件事实,避免对仲裁案件作出错误的裁决,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最终使仲裁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二、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件
在仲裁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个证据都可以保全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当事人方可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
证据有可能灭失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在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前,有些证据如不及时提取保存,就会失去,不复存在。例如,证人年老病重,随时有死亡的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属于季节性商品,不宜保存,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随时丧失其证明力。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录音;对物证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并处理掉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作为证明仲裁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不及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将难以取得,不利于对仲裁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例如,证人将要出国留学、定居等,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回国或者不可能再到中国来,以后再去收集、调取证据,不仅十分困难,而且有可能无法取得,拖延仲裁案件的审结,对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所以,在证据以后难以再取得的情况下,就需要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保存下来。
(三)证据如不予以保全,将影响到案件处理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被保全的证据必须对仲裁标的有证明作用,如果证据不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即使将来无法调查、收集到,也不会影响到仲裁案件的合理解决,就可以不予进行保全。因此,对于认定仲裁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只要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就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否则,证据一旦丧失,就会造成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不仅使自己的主张不能够充分证明,而且还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从而严重影响到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处理。
(四)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也就是说仲裁机构没有裁定证据保全的权力,也没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强制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而在仲裁中,在证据处于将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主动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也没有义务通知有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必须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转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不会得到受理。所以,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这是仲裁中证据保全的一个前提条件,这也是仲裁的证据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制度的一个显著区别。
三、仲裁中证据保全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有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保全证据的种类、保全证据的所在地、保全证据与仲裁案件之间的必然联系、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当事人应在什么时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本法和
民事诉讼法均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案件,仲裁庭尚未进入调查阶段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否则,没有实际意义。
(二)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及时提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属于国内仲裁的,由仲裁机构将证据保全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属于涉外仲裁的,由仲裁机构将证据保全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机构转递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的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没有道理或者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作出不予保全的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通知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人民法院裁定证据保全,在裁定书中应记明证据的种类和内容、保全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采取保全的方法等,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
四、证据保全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把需要保全的证据贴上封条,禁止他人转移或处理。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物品。例如,对于作为证据的动产或不动产,查封的方式略有不同:对动产的查封,一般应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也可以责令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式查封。此外,对于财务凭证等的查封,亦可采用加贴封条的方式。对于被查封的证据,法院可以指定该证据的持有者或保管者保管,这种情况下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证据对其价值并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该证据持有人或保管人继续使用。但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该持有人或保管人承担。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需要保全的证据移到另外场所加以扣留,不准其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动的物品为对象,并且应当易地进行,被扣押的证据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被扣押的证据,保管人也不得使用。
3.拍照
拍照是使用一定的设备将一定的影像固定到底片并冲洗完成的照片上。拍照的设备为照相机,照相机工作过程就是通过光化学作用将景物影像记录下来的过程。拍照作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主要适用于物证、书证。
4.录音
录音就是用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既可以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如对案件发生时的声响的录制;也可以产生在诉讼过程中,如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陈述的录制。录音可适用于对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类型的保全。
5.录像
录像是使用一定的设备将一定的活动影像记录下来。与录音资料一样,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既可以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案件发生时的影像;也可以产生在诉讼过程中,如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在陈述时进行的摄像。录像方法适用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6.复制
复制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或者使用一定的设备,按照原物的各种特征制作仿制品的行为。复制包括摹写、复印、翻拍、转录(音像资料)等方法。复制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也是保全证据的常用方法,如为防止音响资料被伪造或者破坏,或者使用中磨损,往往采取转录复制的方法进行保存。复制方法可广泛应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7.鉴定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作为一种保全证据的方法,鉴定的适用范围较大,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8.勘验
勘验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的专门调查活动,是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物证的一种重要的方法。由于勘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勘验的程序作了规定,包括保护现场、邀请见证人和制作勘验笔录。例如,本法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9.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是法院对于所保全的证据以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材料的保全方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和状态为内容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对于物证的勘验笔录、法庭询问笔录、文件材料的摘录、调查笔录等。
关于保全证据的范围,让法院(或者公证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以达到固定、保存证据的目的为本旨。因为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而案件事实则是纷繁复杂的,加之现代社会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手段不断提升,必将给司法审判不断带来革命性的成果,不宜对证据保全的范围作出限定。
法院实施证据保全的时候,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自然应当到场,但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的场合,则是否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可由人民法院裁量。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可以作为证据保全的见证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没有到场的,不影响证据保全措施的进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在调查笔录或者查封、扣押的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法院应记明于笔录或在查封、扣押的清单上注明。
附:有关文书样式
××仲裁委员会
关于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函(存根)
( )第 号
人民法院:
本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一案,现申请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现将证据保全申请书提交你院,请依法裁定,并请将裁定和办理结果函告本会。
年 月 日
(印章)
附:①
②
③
××仲裁委员会
关于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函
( )第 号
人民法院:
本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一案,现申请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现将证据保全申请书提交你院,请依法裁定,并请将裁定和办理结果函告本会。
年 月 日
(印章)
附:①
②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