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先行裁决的规定。
本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它问题,仲裁庭先行作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先行裁决只能是对已经清楚的部分事实作出的裁决,所以,又可以称为部分裁决。而在审理结束时作出的裁决则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争议和全部请求作出的裁决,又可以称为全部裁决。先行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先行裁决有助于加速仲裁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行裁决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作出:一是未查清的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短期内不能得出结论;二是应当事人的迫切要求,否则会使其生产和生活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作出先行裁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这部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且这部分事实已经查清。
先行裁决(部分裁决)可以适用于:(1)合同的成立与否; (2)合同的有效与否;(3)合同的归类;(4)无效合同发生的过错在哪一方;(5)侵权责任存在与否;(6)侵害身体的医疗费用赔偿等先行给付;(7)停止侵害或者排除障碍;(8)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应当作出先行裁决的其他事项。
先行裁决不同于中间裁决。中间裁决通常是指在有关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常常是通过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以确立当事人所遵循的程序,严格说来,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还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于最终裁决,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执行的。但不管是中间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其效力是终局的。在英国仲裁界,有学者主张将Interim Award改为Partial A-ward,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对中间裁决的效力的误解。其实,在实践中,中间裁决书的后面部分,一般都用大写字母打上:THE AWARD IS INTERIM TO THE REFERENCE,BUT FINAL TO THE ISSUE DECIDED,即已经决定了的事情是终局的,它只是对整个仲裁程序而言是中间的。
先行裁决(部分裁决)同最终裁决(全部裁决)的内容不可以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比如,先行裁决(部分裁决)确认了合同的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最终裁决(全部裁决)应在这个基础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裁决,而不应脱离这个基础另起炉灶。在技术上的处理可以是,在作出最终裁决(全部裁决)时,将先行裁决(部分裁决)的内容纳入,使之成为一个裁决。
附:部分裁决书式样[1]
××仲裁委员会
部分裁决书
×仲裁字(2000)第×号
申请人:×××汽车小修保养厂
地址:××路73号
被申请人:××总厂第××工程处
地址: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上列双方于199×年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联营修理汽车、摩托车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场地、厂房、注册资金全部投入作为联营股金;被申请人投入人民币30万元作为联营股金;经营盈亏按4∶6比例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
199×年9月21日,申请人依据联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被申请人未按时全部投入股金违约和侵犯其场地使用权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保护联营场地的合法使用权,要求被申请人补足股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并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和各自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并于199×年10月2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参加了开庭,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而且双方进行了辩论。开庭审理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又提交了补充证明材料。现已查明部分案情:
上列双方于199×年1月18日签订联营修理汽车合同,期限10年。申请人投入了全部场地、厂房及注册资金10万元;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全部投足30万元的股金(具体数额及责任待查)。合同中双方约定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各自有权开展自身业务,联营形式为松散型。凡是联营活,双方利润分成的比例为:申请人得60%,被申请人得40%。双方还约定:各自使用的场地和厂房使用的范围另行商定。但是,双方发生纠纷后至今没有另行具体商定。从现场勘验情况看,主要用于汽车、摩托车修理的厂房、修理间被被申请人占用,申请人无法开展自身的业务,没有必要的厂房、修理车台。
又查明:申请人在联营场地上建房三间作为对外营业餐厅,并向院内场地延伸约2.5米宽,20米长,对联营业务也有一定影响。联营时,申请人在原修理间安装了铁门,被申请人在联营场地东院建了一个洗车台。
根据上述事实,仲裁庭认为:造成其纠纷双方都有过错,被申请人应负主要责任。为了不影响双方各自本身业务的开展,经仲裁庭合议,作出如下部分裁决:
一、联营合同继续履行,将场地、厂房明确划分为:199×年10月20日申请人租用的4.5亩场地及设施(不包括油库、水房)归申请人使用;199×年4月1日申请人租用的7亩场地及原设施(不包括餐厅)归被申请人经营使用。
二、场地划分后,由于被申请人的出路是外单位的,如果外单位一旦将出路堵死,申请人必须保证被申请人从其东门进出。为方便各自自营,由被申请人负责拉一道围墙,留一小门供被申请人进入打水用。申请人的对外餐厅由其继续使用。
三、原车库联营时投资所焊铁门,申请人不得拆走或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对洗车台的费用造价也不得追究任何权利。
本裁决为部分裁决。
首席仲裁员:×××(签字)
仲裁员:×××(签字)
仲裁员:×××(签字)
二○○○年×月×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