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有关仲裁费用的规定。
一、仲裁费用概述
仲裁费用是指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向仲裁机构交纳和支付的,用于维持仲裁机构正常运转和仲裁员办理案件开支的专门费用。
从仲裁制度发展史上看,仲裁产生于商品经济社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推荐一名自己信赖的人士共同裁决,解决争议,当事人通常自愿履行裁决。因此,在早期的仲裁活动中,为当事人聘请、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裁决案件的人士,是否一定要收取费用,一般依当事人与仲裁员协商。有的仲裁员实际上是友好调解人,有的案件亦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因而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随着仲裁作为处理民事争议的一种制度为国家立法所承认,仲裁制度逐步完善,尤其是专职机构产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仲裁费用。现代各国的法律一般对仲裁收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第29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中确定应分别付给仲裁院和仲裁员的费用数额。当事人对支付此项费用负有连带责任。”
在现代仲裁制度中,仲裁案件当事人能否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不仅关系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一定程度上对仲裁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不少国家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时,应当交纳费用预付金或者费用保证金。逾期不交则中止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34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协会交款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如数交付时,仲裁协会应通知当事人补足,如仍未照付,仲裁庭可以命令中止或者终止仲裁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仲裁机构是民间性机构,为了维护机构管理或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补偿性费用,同时这也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在我国,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本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应交纳仲裁费用。本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二、仲裁费用的确定
总的说来,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报酬通常按照仲裁争议额的大小确定。例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确定仲裁员保证金金额和仲裁院管理费数额的规定》即采取按争议金额大小的办法,设置9个相同的等级分别确定仲裁费和管理费。而有的国家则在仲裁费用表中明确规定管理费用和仲裁庭费用的支付标准及计算方法,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其仲裁费用表中规定管理费分为四项,其中,仲裁登记费为500英镑,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办理仲裁所花时间费用为每小时100英镑,伦敦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有关办理仲裁所生的邮寄、电传、传真、旅差等具体费用按成本计算,进行仲裁所需的额外费用(不论是由仲裁院自己所花费的或其他所花的费用)按适当金额计算。
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采取按争议金额大小确定仲裁费用,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案件受理费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该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若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实际金额为准。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没有确定的,则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权益的实际情况确定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明确请求数额或提供计算方法。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则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增加部分涉及争议金额的情况,确定补交的费用。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撤销案件,即使未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收取一定的仲裁费用。如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为外币,在计算仲裁费时,应先按申请日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再对照仲裁费用表计算仲裁费的数额。
关于仲裁员的报酬,一般要考虑争议金额大小、仲裁员所花时间长短、案件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53条即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确定应付给仲裁员的报酬。至于仲裁员之间报酬的分配办法,国际上较常见的是按比例付酬,一般是按4∶3∶3分配,即首席仲裁员占40%,其他两位仲裁员各占30%。法国则规定,公务员担任仲裁员的,其酬金收入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工资收入的1/2。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仲裁案件处理费的确定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如仲裁员出差支出的交通费,应按国家的标准执行,不得增加费用。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确定当事人应交纳的仲裁费用时还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经通知后,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费;(2)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三、仲裁费用的范围
仲裁费用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或提出请求时,向仲裁委员会交纳的一定数量的费用,我国仲裁费用由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两部分构成。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时,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它是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根据1995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交纳40~100元。
2.争议金额在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3.争议金额在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4.争议金额在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5.争议金额在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6.争议金额在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本条第2款规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1995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由此可见,各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是不同的,其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二)仲裁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处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中实际支出的、按规定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四、仲裁费用的预收和分担
(一)仲裁费用的预收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用表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有关案件处理费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和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但是,依照本法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另外,仲裁庭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时,不得收费。
(二)仲裁费用的分担
案件仲裁终结,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的金额。
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有下列四项原则:
1.由败诉方负担
即在案件仲裁终结时,所有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确定的原则。
2.按比例分担
一般情况下,在仲裁中没有绝对的胜诉和绝对的败诉,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3.当事人协商分担
有些仲裁案件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4.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负担仲裁费用的特殊情况有二:一是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由于此种情况出现前,申请人已预交了仲裁费用,所以,仲裁费用不退回即表明这些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了。二是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那么,未退回的仲裁费用,即由申请人承担。
涉外仲裁对此规定与国内仲裁不同,涉外仲裁当事人如申请撤销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如果当事人申请时仲裁庭已经组成,则由仲裁庭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决定收取一定数额的仲裁费用;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收取合同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仲裁庭还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10%)。
5.被申请人承担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则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仲裁受理费的缓交
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但是,当事人既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书,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作出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者行使正当的仲裁权利,而不至于因交不起仲裁费用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但是,能予缓交的费用只是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不能缓交。因为仲裁处理费是需要随时支出的,当事人若不及时予以交纳,就会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六、对仲裁收费的监督
仲裁收费应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仲裁收费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讲,是按事业性收费来加以管理的,包括仲裁委员会的支出,要按事业单位的要求建立财务制度,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进一步规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