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为了保护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本条对劳动合同内容事项作了规定。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者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对外的正式全称;用人单位的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是法人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载明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的住址,是指劳动者居住地址;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是指除居民身份证以外,其他合法有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外国人、无国籍人持有的护照。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合同的时间。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本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即指“干什么活”“做什么事”;工作地点,是指工作场地的地理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工作的时间长短,如一天工作几小时,一周工作几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休养身心的时间,如一周休息几日,一年中是否有休假以及年休假如何规定等。
6.劳动报酬。包括报酬形式、如何计算薪酬、工资如何发放等。
7.社会保险。这里的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目前,我国基本上已经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也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目前,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保险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劳动合同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作出规定是有益的。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做好防护是最为根本和关键的。因此,法律强制性地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规定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这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采取预防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以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修正)的
职业病防治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除上述八项事项以外,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社会制度建立、完善,不排除今后有必要将某些事项也纳入劳动合同作为必备条款。如果确实需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均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款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其他事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毕竟属于民事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可以自由地签订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其他事项进行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因此,本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