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该义务时劳动者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自己的劳动而应获得的收入,也称为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可以因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以及工作数量、质量等的不同而不同,但对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应当及时足额支付。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标准、数额、支付时间、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由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劳动报酬时,不得有违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目前国家关于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主要有: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还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至于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依据劳动法、中国
人民银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人民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则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没有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期间,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期间,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以及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活动期间,或者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应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此外,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果约定的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
企业破产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清偿其所欠职工的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谓及时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不得有所拖延。所谓足额支付,是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数额,全部支付,不得部分支付,更不得不支付。近些年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政治的稳定,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为此,本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时劳动者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针对现实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为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能够及时实现,本条对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申请支付令时,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请求给付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对劳动者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