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六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在现阶段,劳动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也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否则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章程、措施和制度,但是,所有内部规章制度都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法劳动规章属于无效劳动规章,自制定之日起就不能作为确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其实施过程中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认为不必要再继续履行无效的合同,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和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因此,除列举的一些违法和违约情形外,本项规定用人单位如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均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无须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以暴力手段,是指用人单位采取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打骂、捆绑等强制手段的行为。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劳动者在精神上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劳动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行为。用人单位以上述行为达到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是指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严重不负责任,强迫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或操作规程进行劳动,会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险性作业,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