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特别限制,共包括六种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近几年来,职业病发病率更是呈上升趋势。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用人单位不应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我国
职业病防治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都是由于工作所致。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生活、劳动的权益,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范围很广。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完成劳动任务过程中,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受伤。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患病,是指劳动者患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内有权接受治疗和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我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以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不能因此使其劳动权受到影响,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本条款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与对劳动者的保障联系起来,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款规定为兜底条款。即除本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规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